奉贤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奉贤区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精神,落实“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区、镇两级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加快推进奉贤建设上海先进制造业重要承载区和上海美丽健康产业核心承载区,助推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推动奉贤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奉贤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13日
奉贤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及质量技术基础的作用,提高区内各级组织质量意识和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奉贤建设上海先进制造业重要承载区和上海美丽健康产业核心承载区建设,助推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根据《奉贤区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健全区、镇两级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在奉贤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和组织内人员,其中纳税类组织及其人员的税收户管地必须在奉贤区。
第二章 商标、品牌奖励
第三条 (商标)
对获得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区内组织直接收购海外知名品牌商标的,每一件奖励50万。
对获得年度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
对成功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或国际商标注册的组织,首次获得每一件注册商标奖励3万元,多增加一个类别奖励1万元。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商标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未获得过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曾获得过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品牌)
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得“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得“上海名牌”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上海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质量荣誉奖励
第五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8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奉贤区区长质量奖)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银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创新成果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上海市十佳质量信用报告)
鼓励组织主动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对纳入年度上海市十佳质量信用报告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 (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对获评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上海市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
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申报区长质量奖并首次进入现场评审环节、但最终未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质量人才库)
对纳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上海市质量宣讲团等市级质量人才库,及获得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
(1)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承担国际标准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承担国家标准修订、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承担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修订、参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参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修订的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团体联盟标准)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章 计量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组织,分别给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组织,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章 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奖励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
对首次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体系、产品认证)
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奖项竞合)
同一组织同一类型项目一个年度中有多个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同一类型项目每年都有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五年累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
同一组织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同一类型项目为同一年度获得的,按照奖励金额择高的原则予以奖励,低的不再重复奖励。同一组织的符合奖励条件同一类型项目为不同年度获得的,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组织提出的奖励申请,与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奖励项目经申报核准后,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财政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资金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组织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提升、质量改进、标准化及计量管理、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制定的专项奖励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