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农业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农业保险工作,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13号)精神,结合本区农业生产的实际,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共同拟定了《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19年9月30日
上海市奉贤区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本区都市绿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13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涉农类以及其他相关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区区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工作,投保险种符合财政补贴的规定,并在农业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投保农户。
第四条 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扶持、提升保障。区镇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基础上,加快推进“扩面、提标、增品”工作,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与保障程度。
(二)聚焦乡村、绿色振兴。农业保险补贴目录着重围绕都市绿色现代农业发展重点,聚焦乡村农业产业振兴,提升组织化、规模化生产保障力度,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
(三)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业务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区镇农业、财经部门支持推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政策宣传、专业技术等协助。
(四)愿保尽保、公开透明。应充分尊重农业生产者投保意愿,对符合产业导向和政策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不得限制其自主投保权益,并对投保结果和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二章 保费补贴
第五条 保费补贴范围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对关系国计民生、种植面积广、养殖数量大,达到本区农业总产值一定比例的保险标的险种以及对促进本地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给予区级财政保费补贴。
从2019年起市级财政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共5大类17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险种;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羊、淡水水产养殖保险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险种;
(五)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从2019年起区镇两级财政给予保险保费增加补贴的险种共2大类6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种植保险;入选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价格(收入)保险;
(二)涉农类:农机具综合保险、农机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机、育秧及烘干库房财产安全保险、农业旅游保险;
其他如价格类、收入类、绿色生态类创新型保险品种,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的要求执行,并作相应配套。
第六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享受全市统一补贴标准部分
1、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80%;
2、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
3、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60%;
4、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50%;
5、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40%;
6、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
7、除上述保费补贴外,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对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投保面积在50亩(次)以上的水稻、蔬菜、水果(西瓜、甜瓜、柑橘、葡萄、桃、梨)、淡水水产(虾、蟹)等险种,在保持保费补贴标准和承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增加10%的单位补贴保额。
(二)区镇两级增加保费补贴标准部分
根据我区农业产业绿色发展导向、区域农业特色以及我区的财政实力,在农业保险年度预算内,对下列险种进行再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
1、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20%;
2、农机综合保险以及农机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年度农机工作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3、农机库房财产保险,农业旅游保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
4、其他如价格类、收入类、绿色生态类创新型保险品种,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认可的补贴方案执行。
第七条 保费承担比例
1、水稻、杂交水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五项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2、其他享受全市统一保费补贴标准的险种,财政保费承担标准为: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
3、其他如价格类、收入类、绿色生态类创新型保险品种,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以及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认可的补贴方案执行。
4、除农机库房财产保险、农业旅游保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特色水果保险补贴,由区镇按1:1比例承担外,鼓励镇级财政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给予一定的保费配套贴补。
第八条 享受市、区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覆盖该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享受市、区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有条件的可覆盖产值收入。
第九条 农户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也可与农业保险机构协商提高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提高部分的保费由农民自行承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清算管理工作,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1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如农户发生退保、批改等业务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退付农户相应保费。
第十三条 区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度出现区级农业保险补贴预算资金结余时,可滚动用于下年度区级保费补贴。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财政将每年6月30日前委托审计机构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违规投保情况。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十六条 各镇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鼓励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议,并积极采取相关推动措施。
第十七条 各镇农业、财经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农户保险意识。
第十八条 各镇应鼓励和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农作物品种,做到“愿保尽保”,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第十九条 各镇农业、财经部门应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实施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作用,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二十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基层服务体系,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编制财政保费补贴预算和拨付资金。同时根据区域实际积极与农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满足地方特色农业发展需求的保险产品,在不增加农民缴费压力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举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工作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补贴标准、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失效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