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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07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24号)要求,提升本区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民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奉贤实际,现制定本区加强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目标任务和区委区政府“奉贤美、奉贤强”的奋斗目标,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提升本区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激励农民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技能致富,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进一步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农村各类技能人才,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推动农民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加强农民就业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建设,努力培养一支爱农业、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基本原则

  围绕培训服务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的两大宗旨,坚持政府引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需求导向与服务产业相结合、整体提升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五个加强”:一是加强政策服务扶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二是加强企业在职农民职业培训,实现稳定就业。三是加强农民非农职业项目培训,实现转移就业。四是加强农民就业创业支持和服务,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五是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促进农业增收。

  (三)目标任务

  积极发挥职业教育对农民素质提升的促进作用,着力于农民稳定就业、转移就业和职业农民发展,加大农民非农就业培训项目的开发力度,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和职业农民培训;鼓励企业开发适应农民特点的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实现转移就业,促进实现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到2021年,本区农民职业培训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明显优化,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农民都能享受职业培训服务,农民整体技能素质得到提升;就业环境进一步改善,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得到充分就业。

  ——农民培训质效不断提升。继续强化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企业职工技能提升。每年完成农民职业技能培训4000人次,其中非农职业培训项目1200人次,促进企业在职农民实现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农民就业环境不断优化。全力促进农民非农就业和涉农就业创业,增加工资性收入。全面落实促进农业就业创业新政策,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多渠道拓宽农民就业创业机会。每年完成农民非农就业10000人。

  ——落实全市“万名农民培训就业工程”。对未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结合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公益性岗位就业项目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提供个性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培训后仍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托底安置。到2021年,力争使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农民参加培训后实现就业。

  ——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加强。突出目标引领、多元培育、认定管理、基地建设、典型宣传和政策扶持,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500人,基本建成一支与我区现代农业产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层次分明、年龄结构合理、产业发展明确”的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队伍。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街镇(社区、开发区)为组员的奉贤区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和健全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监管考核和信息反馈机制,强化各街镇(社区、开发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注重精心谋划,精准施策,精细管理,共同推进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二)摸清农民底数,实施精准服务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民技能提升培训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市人社局、市农委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农民就业培训基本信息统计机制。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街镇(社区、开发区)全面开展农民基本信息排摸工作。充分发挥就业E本通功能,掌握农民就业培训的动态情况,实现就业情况、培训需求的实时统计,做到农民底数清,为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精准对接服务提供实时、准确的基础依据;各街镇(社区、开发区)对未就业且有就业意愿农民建立“一人一卡”就业培训档案,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实施对建档立卡农民季度跟踪回访服务,不断提升培训、就业服务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加大扶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

  1.坚持政策引导,促进农民就业。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标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落实《关于推进乡村振兴 促进农民就业的实施意见》(沪奉府规〔2018〕11号)精神。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在市、区二级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交通费、误餐费补贴;对通过培训实现就业的个人,给予一次性的培训促进就业补贴。鼓励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涉农就业创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积极就业,对实现非农就业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支持和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给予市级就业补贴的100%迭加;积极引导农民到偏远地区就业,给予个人偏远地区就业补贴;鼓励农业合作社管理者和家庭农场主创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2.强化服务援助,促进农民就业。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和“首席职业指导师”的作用,对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开展“结对子”就业指导。结合“启航”计划,进一步促进青年农民实现就业。将35周岁以下的农民纳入“启航”计划服务名单,制定个性化的“启航”计划书,实施“一对一”就业帮扶。鼓励青年农民参加青年职业训练营和职业见习,提升职业技能硬实力和求职技巧软实力,增加社会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将农民就业服务与就业招聘活动相结合,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形成农民求职招聘常态化。鼓励各镇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90%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鼓励企业开发保绿、保洁、保序及其他后勤岗位,挖掘更多适合农民特点的合适岗位,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通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促进农民就业。

  (四)加强在职培训,实现稳定就业

  1.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根据《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本区职业培训政策,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政策的支持力度。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政策迭加或配套,以提升本区农民素质为出发点,改善就业结构性矛盾,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根据农民特点进行补贴配套,发挥企业、个人和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以项目化培训方式,针对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兴业态实业项目,开展乡村旅游、民宿管理等方面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聚焦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技能传承,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海派文化技能传承培训。加大开展河道保洁、绿化养护、垃圾分类管理等农村环境整治和管理技能培训力度,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消防、安保、安全生产等技能培训,推进平安乡村建设。结合实施农村养老美好生活行动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养老护理技能提升培训。

  2.立足产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围绕“东方美谷”入驻企业、百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职业培训集中服务活动,以会议讲座、上门走访、集中座谈等形式,扩大职业技能培训的受众群体和社会效应,提高劳动者职业培训意识,引导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增强就业的稳定性。根据《奉贤区美丽健康产业培训需求与实策调研》的调研报告,鼓励培训机构开设美谷企业和职工培训认可度较高的项目,如芳香美丽、健康护肤、机器人编程等。积极发挥企业对职工培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在岗农民职业培训。对自身具备培训能力、有职工培训需求的企业,鼓励企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等各类职工职业培训;对有培训需求、但自身缺乏培训能力的广大中小企业,依托中小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广泛收集中小企业的培训需求,落实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对接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技能竞赛、企业比武、技能展示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促进在职职工(农民)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实现稳定就业。

  (五)加强非农培训,实现转移就业

  1.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建立和健全农民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满足农民需求,调动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根据农民不同就业阶段,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和创新创业培训。鼓励农民自主选择社会优质培训机构,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根据市场用工需求,积极组织农民参加定向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加快适应产业发展的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支持农民参加“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新生代农民技能培训。引导农民通过“双证融通”培养,实现技能素质和学历水平提升。加强培训中农民先进人物的总结和宣传,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引导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

  2.坚持就业导向,促进就业和培训有机统一。结合奉贤产业结构调整,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侧重与美丽健康产业相配套的培训项目,强化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养,把“技能型”、“实用型”农民人才作为培养目标,使其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在就业市场具备基础竞争力,提高就业机会。因地制宜开发适应农民就业的培训项目。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街镇(社区、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提升需求,制定项目化培训方案。通过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需求提出、培训机构教学实施、第三方督导检查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支持的方式,开展适应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促进农民实现转移就业。鼓励本区农民参加养老、护理类职业培训,在市、区二级100%的培训费补贴基础上,给予相应的交通费、误餐费补贴,以适应就业市场需求和目前农村人员结构的现状,从而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六)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促进农业增收

  1.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效管理机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种养大户、农业一线工人、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来自农业院校、有志投入现代农业生产的本籍有为青年作为重点对象,培育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按照认定条件和类型标准,结合申报对象参学、考试、考核等档案及产业规模、效益等资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形成更加完善、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考核评价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

  2.完善培训体系,多层次多方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分层教育、产学结合等方式培养现代农业工人、家庭农场主、种养殖专业户,实施职业农民经理人、职业农民订单式培养新模式。加大网上培训力度,开发基于移动互联的APP、微课,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进一步深化区政府与在奉高校的战略合作协议,联合上海交大农学院、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开展联合办班、委托或定向培养,邀请专家教授为新型职业农民授课指导,积极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

  3.注重技能提升,打造新型职业农民孵化基地。建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通过一批具有代表性、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带动力的示范基地作为实训基地,加强实训基地在“培育场所、师资团队、管理制度、典型示范”等方面的建设,做到学员操作训练有场地、学习观摩有典型、难题疑问有指导、创新创业有帮扶,切实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业产业发展深度融合。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职业农民进一步成长。鼓励以现代化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综合体,打造新型职业农民孵化基地。

  三、组织保障

  (一)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建立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就业培训资源,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区人社局和区农委分别牵头指导各街镇(社区、开发区)做好岗位需求和服务对象的调研摸底工作,制定和落实就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就业培训的调研,加强对农民就业培训的政策支持,做好农民就业培训的指导服务。进一步加强职业农民的培育,发展壮大职业农民队伍。进一步指导中职院校、成人学校积极承担农民职业培训任务。进一步加强区、镇二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各街镇(社区、开发区)落实主体责任,对未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进行建档立卡,实名制、全过程、动态化跟踪培训就业情况,“一人一策”落实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业各项工作任务。

  (二)营造技能致富良好舆论氛围

  坚持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重点促进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鼓励和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组织开展进社区、进校区、进园区的就业培训宣传活动,深入宣传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和职业培训的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大众就业、创业和培训的意识和热情。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民就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树立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良好导向,弘扬劳动致富的光荣传统,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调动农民和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促进农民就业培训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农民就业培训的考核督查工作

  加强对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考核,将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作为对各街镇(社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各街镇(社区、开发区)加强对农民就业岗位的拓展,加大农民就业的服务措施,切实做好农民基本情况的动态排摸工作,将农民的就业愿望、培训需求切实体现于工作实践。努力完成农民培训、促进就业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全面促进农民就业培训取得实质性发展,农民增收取得新成效。

  本意见自2019年4月1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3月7日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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